国民收入分配包括几种形式(收入分配的三次分配)

中央财经委员会近日召开第十次会议,提到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引起舆论高度关注。那么,什么是“三次分配”?

国民收入分配包括几种形式(收入分配的三次分配)

初次分配,即初次收入分配。在社会分配中,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是按社会生产各要素的贡献分配,这些要素包括如资金、技术、管理、生产资料、劳动力、信息、市场、营销等。哪些要素发挥的作用大,其分配所得就多。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生产要素价格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政府只通过税收杠杆、法律法规、许可证制度等进行调节和规范,一般不直接干预初次分配。

次收入分配,也称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主要是发生在就业者(包括雇主和雇员)与非就业者(包括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者和作为就业者边缘群体的失业者)之间。再次分配是指经济主体不必直接通过劳动而可依法获得的收入,如退休工资、(官员的)退休金、失业补贴等;或是国家对特定地区的转移支付、对特定人群、特定行业的财政支持。把税收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财政转移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构成了初次收入分配之后的二次收入分配。

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自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它依靠“精神力量”,奉行“道德原则”。第三次分配主要是对前两种分配的补充,对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和公平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弥补市场失灵。通过对低收入群体提供慈善培训增强其技能,为社会提供更多合格的劳动力。通过对低收入群体提供一定的创业资本或捐助,从而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提高他们的消费能力,总体上也会增加社会财富。

  2、有利于弥补政府失灵。高收入者的无偿捐赠势必会直接减少他们在整个社会中所占的收入比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慈善在教育方面可以发挥着较大作用(如希望工程),一方面直接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教育负担,另一方面为低收入家庭成员受教育提供了物质保障,从长远角度看是一种智力救困。此外第三次分配也是对政府社会保障的有力补充,客观上促进了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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